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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律师辩护制度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时间:2014-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罗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辩护制度这方面有了很大变动,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反贪工作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但我们也应该深刻的认识到,这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我们应该提高认识,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提高侦查水平,才能做好新环境下的反贪工作。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修改后的刑诉法中的辩护制度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反贪部门应采取的对策。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新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辩护制度上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使律师作为刑事诉讼参与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了历史性突破,其变化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

  修改前的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两者的区别在于:聘请的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而辩护人除了具有上述权限外,还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从一开始就能向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这大大增强了辩护力量,增加了侦查部门的难度。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程序障碍

  修改前的刑诉法笼统规定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可以发现,新旧两条规定的主要区别在于“可以”和“应当”上,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律师的会见规定具体、明确。也就是说在反贪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毫无障碍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修改前的刑诉法规定的“可以派员”为侦查机关对会见过程派员在场以及监听提供了依据,在实践中也往往如此。而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将不能派员在场进行监听,这使得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能在一个独立的封闭空间自由交流,此种情况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益,但也相应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风险,大大增加了侦查的难度。

  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给反贪工作带来的影响

  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侦查阶段,意味着其作为诉讼参与人,能够完整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不再局限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一框架,切实地享有完整的辩护权,。这一变化将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侦查难度加大,拒供翻供问题严重。

  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多发生在一对一的环境里,没有直接的被害人提供的证据,少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案件本身对口供的依赖程度极大。刑诉法修改后,在案件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样律师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的程序极大地前置。律师辩护人可以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批准,不限次数,不被监听。这使侦查人员不仅要面对犯罪嫌疑人,还要直接面对律师。尽管多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但也不排除少数律师利用早早介入侦查的便利条件帮助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商量对策,对抗侦查、逃脱罪责。从犯罪嫌疑人供述角度来讲,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会认为有律师作为“靠山”,常会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拖延拒答,从而使讯问过程更加艰难,讯问谋略的施展也会受到影响。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不只加大了反贪部门获取口供的难度,还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增强其抗审心理,引发犯罪嫌疑人翻供。有一些律师为了扩大知名度,赚取经济效益,会不顾职业道德的要求,在一些涉及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等问题上,“点拨”当事人,造成犯罪嫌疑人翻供并出现反复,影响案件顺利查处。如某检察院曾经就律师会见后的犯罪嫌疑人翻供比率做了调查,由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引起的翻供案件,达到翻供案件总数的 80%以上。

  (二)取证工作面临挑战,证人证言证明力被削弱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侦查机关的取证活动变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律师的调查取证与反贪部门的取证工作可同步进行,两者的取证对象有可能是同一人。由于双方取证的目的、立场和角度不同,可能会形成一个证人作出既证实犯罪又否定犯罪两份自相矛盾的证言并存的局面,从而影响证言的证明力。同时,在自侦案件中,由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证人会迫于嫌疑人家属的压力或在律师暗示下,躲避侦查部门,避证、逃证或拒不作证;也可能在作证后出现证言反复或者做伪证,这样对侦查工作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另外,由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是利益共同体,其自行收集调取的证据并不会向反贪部门公开,这导致了反贪部门与律师双方对案件证据信息的知悉具有不对称性。如果这些证据是在反贪部门视野之外,势必会影响反贪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掌控,最终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三)侦查信息保密更难,深挖犯罪可能性降低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案件群腐现象严重,窝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通过“办一案,牵一串,查一个,带一窝”的机制,查处窝串案,已经成为目前反贪部门最有效的办案方法。窝串案、案中案顺利查办的关键就是涉案线索、涉案信息的保密。但是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显然会打破以往涉案线索、涉案信息由反贪部门独享的封闭局面。律师很可能会比侦查人员先行接触涉案相关人,帮助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从而惊动同案嫌疑人,重要证人等,导致案件保密期限缩短,打乱反贪部门的整体部署,以致深挖工作无法开展,增加检察机关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的难度。

  三、反贪部门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辩护制度的对策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执法理念和侦查实务都有较大的冲击,反贪部门应当积极适应新的挑战,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及时调整侦查模式,重视证据固定,加强协作沟通,努力把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一)加强初查工作,掌握侦查时机

  1、强化初查环节。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侦查人员应将侦查重心前移,要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争取在律师可介入之前的初查阶段收集大部分证据,形成有利的证据规模。在长达 6 个月的初查期限里,反贪侦查人员要广泛、全面的收集相关信息情报以尽可能多的获取第一手资料,为第一次讯问成功突破口供提供充足的“炮弹”,从而保证立案后的侦查工作顺利开展。

  2、重视首次讯问。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仍未介入,反贪部门占据主动权。反贪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个时间差,把握好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恐惧、慌乱和无助的心理,借助初查阶段掌握的证据材料,运用审讯策略和技巧,促使犯罪嫌疑人完成试探摸底、对抗相持、矛盾动摇和供述罪行四个心理转变,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有效口供。从讯问方式上看,要将常规的“硬审讯”方式(精神施压、疲劳战术)向“软审讯”方式(说理感化、逻辑推理)转化,办案人员要学会在讯问中善用心理暗示技巧,而非靠简单直白的讯问语言来压制或威胁犯罪嫌疑人,要从法、理、情多方位出发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利害得失。

  3、速战速决。反贪侦查过程要速战速决,以防止律师介入之后侦查方向、侦查意图等工作秘密泄露。办案人员要快速开展取证工作,进一步提高侦查效率,赶在犯罪嫌疑人、同案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之前完成案件侦破。

  (二)全面获取证据,强化证据固定

  1、全面取证。反贪侦查部门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既要重视收集直接证据,又要重视收集间接证据;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在必要时,可邀请公诉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对办案取证工作进行现场指导,进一步促使反贪侦查取证水平和揭露、证实犯罪能力的提高。

  2、形成证据链。为防止律师提前介入导致的犯罪嫌疑人翻供,办案人员要把侦查工作的重心转向获取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上,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的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加强熟悉并掌握,要先获取充足的外围证据,再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用其供述来核实、印证之前取得的证据,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要查清与职务犯罪有关的信件、银行票证、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书证,充分发挥物证、书证的印证作用。

  3、防止翻供。要规范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减少翻供和质疑的情况。要规范制作和积极应用同步录音录像,把它作为固定讯问结果、解决争执、排除异议、防止翻供的重要手段。要注意把握审讯策略,不能超越法律和规定的界限,确保审讯的合法性。同时应不断提高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技术水平,保证记录过程的完整性,对重要言词证据应当多次用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并善于运用其他证据(如亲笔供词等)固定重要言词证据。

  4、防止翻证。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后,侦查人员应当适时通知证人谈话,了解证人作证状况,检查是否出现翻证现象。对于已经翻证的,应当查明真实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特别是对关键证人包括污点证人,要加强动态监控,防止证人因律师干扰而翻证。

  (三)加强协作配合,提高案件质量

  1、要加强与律师、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促进律师依法办案。尽管侦查阶段的律师可以自由会见和调查取证,给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但是我们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信任,积极探索与律师合作的方法。在保障事实的前提下,由律师出面做思想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争取宽大处理,从而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对律师在会见、调查取证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发现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依法执业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律师职业道德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滥用执业权利。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提高案件质量。一是完善诉讼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对于有律师介入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主动请求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严把证据关,提出取证要求和取证方向。二是加强与监所部门、看守所的沟通,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防止其翻供、串供等。三是建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审判全程跟踪机制。反贪办案人员应加强对案件质量的动态管理和后续跟踪。对有辩护律师提前介入的疑难复杂案件,应建立无罪判决案件预警机制,确保办案质量和实效。

  (罗骁,女,翼城县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联系电话:18613576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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